Article 13

In force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占用单位开垦与所占用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由占用单位按照所占用基本农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八倍缴纳耕地开垦费,水利建设项目,可按三至六倍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依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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