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

除地方性法规案以外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所提出议案的理由和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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