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规模化、特色化养殖,推广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发展水产品加工,促进渔业产业化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渔业生产安全监管等有关渔业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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