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农村土地永久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继续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