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四)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

对个别农户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在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土地、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不得将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包。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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