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和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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