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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