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Chapter 5 建设用地Article 39Repealed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三公顷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公顷以上六公顷以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六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