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其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协调、监督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二)建立和健全《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的激励、约束和监测机制,推行城镇群协调发展的共同制度;

(三)对一级空间管治区实施强制性监督控制,对其他各级、各类空间管治区的管理进行指导;

(四)组织《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修编。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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