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必须经原选区现有选民的过半数通过。现有选民名单应当重新核实。 罢免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必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罢免的决议必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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