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选民、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依法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汇总后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按选区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委员会不得事先限定以最低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 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的,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需要进行预选的,预选办法由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组织各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共同讨论同意,报选举委员会批准后,于预选的三日以前在选区进行公告。预选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计票并公告各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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