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确定选举日期; (二)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的代表名额; (三)制定选区的选举办法; (四)印制选民登记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选票和其他表格、证件、名册,制作流动票箱;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六)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投票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核发当选代表通知书; (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 (十)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审定选举工作情况报告表,向上一级报告选举工作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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