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保健用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违法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二)调查违法生产经营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或者暂扣不合格和其他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保健用品,以及用于生产经营该项产品的原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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