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保健用品,应当有省级保健用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明文件;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经营者对其销售的产品不得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保健用品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销售。
保健用品经营者购进保健用品时,应当索取加盖原件持有者印章的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的复印件。
保健用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未经注册、不合格、过期、失效以及无生产厂家、无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保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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