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并指派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调查处理:

(一)电力用户投诉的;

(二)知情人举报的;

(三)供电企业提请调查处理的;

(四)上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

(五)其他部门移送的。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窃电行为的举报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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