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对农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农业等部门的意见。

农田区域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基地建设等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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