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报下列材料: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技术管理机构组成材料及相关人员岗位资质证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和行政审查批准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材料齐全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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