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自治县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族人民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在自治机关的带领下,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开展建设。

自治县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民族歧视、民族矛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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