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交通、教育、卫生、环保、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优先安排和倾斜照顾。

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自治县享受有关减免配套资金的照顾。自治区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且项目业主为上级部门或者机构的,自治县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确实不能免除配套资金的,自治县配套比例低于非自治县配套比例。

自治县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专项资金扶持和政策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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