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自治县在执行预算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或者用于抵减正常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属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范畴的,由自治县统筹安排用于改善民生或者发展经济。
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企业隶属关系变更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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