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实行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可设立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或者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从事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相应技术职称,保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