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民族机动金,并根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按照一定比例逐年增加,用于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自治县享受上划中央财政每年增值税增量部分返还的照顾。对中央财政每年增值税增量的返还部分,享受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为金融业、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信用环境,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驻自治县的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给予积极支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