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防治,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重视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县、乡、村医疗保健网,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逐步改善他们的待遇。鼓励集体和个人依法办医、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彝医、傣医和其他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整理和应用,保护和开发药材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医疗和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取缔假药、劣药和非法行医。

Local Regulations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