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重视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增加教育投入,扩大对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的补助范围,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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