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预约生产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国有农(林)场生产商品种子的,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生产、收购种子。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种子,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不得使劣质种子流入市场。
未经委托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预约生产的种子,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预约生产的种子销售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当对所收购的种子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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