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在本省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种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五十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
(二)有五百平方米以上的种子晒场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适宜的种子生产基地和必要的种子加工、检验、仓储设施;
(四)有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两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和三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