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强对河流、湖泊、水库、坝塘的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用水条件,发展水产养殖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各类水利水电工程。水利设施可以依法租赁、转让、拍卖和承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由自治县征收,留成比例享受省、市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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