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
(二)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或者对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或者非机动车登记证、非标准车的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证;
(四)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非机动车登记证、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证;
(五)驾驶设置电子广告装置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驾驶标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六)在车辆上加装射灯、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备。
前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