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In force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No article structure
(1998年1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监察条例》 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2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6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医药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十)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药服务的相关规定的情况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核发其许可证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