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自治州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多渠道增加林业投入,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森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大力发展商品林。自治州内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州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承包耕地上种植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属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可以上市交易。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不纳入林木采伐限额管理,采伐的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天然林、风景林、防护林、水源林及行道树的维护管理。严格保护珍稀动物、植物,严防山林火灾。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和石山区,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作出规划,封山育林,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的能源建设。扶持农户种植薪炭林,推广节柴改灶,逐步实行以煤、电、沼气、太阳能等能源代柴,减少森林的消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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