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二)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但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故意刁难违法行为人;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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