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本省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一) 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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