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报警,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的指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及时将可移动的车辆和物品移至安全地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不得驶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造成路产损坏或者公路污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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