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对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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