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的文化经营活动;

(二)自治区的直属单位、群众团体,中央驻宁单位,外省(区)直机关驻宁直属单位从事的文化经营活动;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从事的文化经营活动;

(四)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从事的文化经营活动;

(五)音像制品的批发、放映;

(六)电影片的发行、放映。

设区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工作:

(一)设区的市直属单位、群众团体,外省(区)的设区的市驻宁直属单位从事的文化经营活动;

(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从事的文化经营活动;

(三)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

(四)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管理的文化经营活动。

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工作:

(一)县(市、区)的直属单位,群众团体,外省县(市、区)驻宁单位从事的文化经营活动;

(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的文化经营活动;

(三)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

(四)十六毫米电影片的发行、放映;

(五)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管理的文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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