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禁止在堤(坝)身、护堤地内取土、打井、爆破、开渠、挖窖、挖渔塘、建窑、葬坟、建房、排放废物、废渣、放牧、铲草皮、违章垦植、打场、晒粮、堆放料物、进行集市贸易以及其他有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打井、挖窖、建窑、开沟、爆破、葬坟、排放废物(渣)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