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主席团会议须主席团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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