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鼓励和支持市、县中等职业学校之间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可以跨县(区)招生,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民族中等职业学校跨区域招生。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市辖各县民族职业教育的帮助和服务。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扩大面向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招生规模;对市辖各县(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当适当减、免学费并为其就业提供帮助。
鼓励和支持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与中心城市职业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联合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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