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

(二)从事采矿、取土、爆破活动的;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