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防治。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