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决算草案报告及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提交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或者研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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