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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