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的三十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及说明,已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还应提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汇总表。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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