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Chapter 2 一般规定Article 13Repealed县级以上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材料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省、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材料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