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车籍登记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

(二)按规定设置租价标签、服务监督卡,在车身两侧喷印监督电话号码,有经营单位的喷印单位名称;

(三)按规定安装配备计价器、标志灯、待租显示器、停运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报警装置、消防器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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