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后获得相应的赔偿;

(五)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后获得相应的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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