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生产含磷洗涤剂的,责令停止生产,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产,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责令停产,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排污,单位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旅游、水上运动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从事游泳、垂钓的,处3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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