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二)使用燃油机动船;

(三)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四)开山采石、采矿;

(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八)向水体排放污水;

(九)排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十)其他有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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