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和相关情况的文字说明: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五)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

(八)与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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