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排污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拟排放之日起7日前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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